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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GBZ128-2002)-輻射檢測儀_輻射測量儀_個人輻射監測儀_個人射線報警儀_表面污染檢測儀_輻射報警儀|上海仁日輻射防護設備有限公司_四川_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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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與法規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GBZ128-2002)

2006/9/12 16:18:00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

Specifications of individual monitoring for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

GBZ12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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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第4.1條、第4.2條和第9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原標準GB5294-2001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起草時主要依據衛生部令第52號《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并參考ICRP第60號出版物《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1990年建議書》、ICRP第75號出版物《工作人員放射防護的一般原則》和IAEA安全叢書115號《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標準》等資料約有關內容。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程榮林、王建超。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照射中外照射(以下簡稱"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的原則、方法、劑量評價以及質量保證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T151 放射事故個人外照射劑量估算原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職業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國家法規、標準所排除的照射和已規定予以豁免的實踐或源產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3.2 個人監測 individual monitoring
    利用工作人員佩帶劑量計進行的測量,或對其體內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種類和活度進行的測量,以及對測量結果的解釋。
3.3 最低探測水平(MDL minimum detectable level)
    在輻射監測中,用于評價探測能力的一種統計量的值,指在給定的置信度下,一種測量方法能夠探測出(檢出)的區別于零值的最小樣品貢獻。
3.4 異常照射 abnormal exposure
    當輻射源失去控制時,工作人員或公眾中的成員所接受的可能超過為他們規定的正常情況下的劑量限值的照射。異常照射可以分為事故照射和應急照射。
3.5 參考水平 reference level
    為決定采取某種行動而規定的水平。對于輻射防護實踐中可測定的任一種量都可以建立參考水平。達到或超過該水平時,則應采取某種相應的行動。這種行動可以是把測量值記錄存檔,或進一步調查,乃至進行干預,相應的參考水平分別稱為記錄水平、調查水平和干預水平。
3.6 名義劑量 notional dose
    個人監測中,當工作人員佩帶的劑量計丟失或因故得不到讀數時,用其它方法賦予該劑量計應有的劑量估算值。

4 總則

4.1 監測原則
4.1.1 任何放射工作單位都應根據其從事的實踐和源的具體情況,負責安排職業照射監測和評價,職業照射的評價主要應以外照射個人監測為基礎。
    a)對于任何在控制區工作,或有時進入控制區工作且可能受到顯著職業外照射的工作人員,或其職業外照射年有效劑量可能超過5mSv/a的工作人員,均應進行外照射個人監測。
    b)對于在監督區工作或偶爾進入控制區工作、預計其職業外照射年有效劑量在1mSv/a~5mSv/a范圍內的工作人員,應盡可能進行外照射個人監測。
    c)對于職業外照射年劑量水平可能始終低于法規或標準相應規定值的工作人員,可不進行外照射個人監測。
4.1.2 所有從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個人,都應接受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
4.2 監測的量
    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所要測量的量是個人劑量當量Hp(d),d指人體表面指定點下面的深度。根據d取值的不同,Hp(d)可分成:
    a.Hp(0.07),適用于體表下0.07mm深處的器官或組織,多用于皮膚。
    b.Hp(3),適用于體表下3mm深處的器官或組織,多用于眼晶體。
    c.Hp(10),適用于體表下10mm深處的器官或組織,在特定條件下也適用于有效劑量評價。
4.3 監測類型
4.3.1 常規監測
    常規監測是為確定工作條件是否適合于繼續進行操作、在預定場所按預定監測周期所進行的一類監測。常規監測與連續操作有關,這類監測是要指明包括個人劑量水平和場所逗留滿意度在內的工作條件,同時也是為了滿足審管要求。
    確定常規監測的周期應綜合考慮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所受劑量的大小、劑量變化程度及劑量計的性能等諸多因素。常規監測周期一般為1個月,也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或縮短,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3.2 任務相關監測
    任務相關監測是為用于特定操作提供有關操作和管理方面即時決策支持數據的一類監測。它也能證明操作是否處于最佳狀態。
4.3.3 特殊監測
    特殊監測是為闡明某一特殊問題而在一個有限期間所進行的一類監測。特殊監測本質上是一種調查,常適用于有關工作場所安全是否得以有效控制的資料缺乏的場合。這類監測旨在提供為闡明任何問題以及界定未來程序的詳細資料。
4.4 監測程序
    a)監測計劃制定,特別要規定監測的類型和范圍;
    b)監測方法選定;
    c)監測儀器準備,包括儀器選擇、調試、校準和維修;
    d)監測實施,包括監測數據判讀和初步處理;
    e)劑量結果計算和評價;
    f)監測記錄及其保存;
    g)對上述程序實施全面質量保證。

5 監測方法

5.1 光子輻射
5.1.1 對于單一成份已知能量的γ或X射線,可用無能量鑒別功能的普通個人劑量計測定
個人劑量當量。
5.1.2 當遇到以下情況時,應使用能量鑒別式個人劑量計測定個人劑量當量:
    a)單一成份未知能量的γ或X射線;
    b)多種成份已知能量的γ或X射線;
    c)多種成份未知能量的γ或X射線。
5.2 強貫穿輻射和弱貫穿輻射混合輻射場
5.2.1 對于弱貫穿輻射(如β射線和低能X射線)不明顯的強、弱貫穿輻射混合輻射場,一般可只監測Hp(10)。
5.2.2 對于弱貫穿輻射很明顯的強、弱貫穿輻射混合輻射場,應使用能識別兩者的鑒別式個人劑量計,或用軀體劑量計和四肢劑量計分別測量Hp(10)、Hp(3)和Hp(0.07)。
5.3 中子和γ射線混合輻射場
5.3.1 中子劑量與γ劑量的比值不論為多大,且此比值是否已知,原則上都應使用能分別測量中子劑量和光子劑量的鑒別式個人劑量計,測定中子和光子的個人劑量當量,然后計算總劑量。
5.3.2 中子劑量與γ劑量的比值不超過10%且該比值已知時,也可只用光子劑量計測定光子劑量,然后根據光子劑量監測結果和兩者比值計算總劑量。
5.4 不均勻照射
    從事可能受到復雜和非均勻照射的操作時,工作人員除應佩帶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在身體可能受到較大照射的部位,或與主要器官相對應的體表部位佩帶局部劑量計(如頭箍劑量計、腕部劑量計、指環劑量計或足踝劑量計等),例如在進行密封源操作時,需要在手指上另外佩帶指環劑量計。
5.5 異常照射
5.5.1 在預期外照射劑量大大超過劑量限值的情況下(例如從事有可能發生臨界事故的操作或應急操作時),工作人員除應佩帶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佩帶報警式個人劑量計或事故劑量計。
5.5.2 當工作人員受到事故照射或應急照射時,除了根據其佩帶的劑量計所提供的結果外,估算事故劑量還應參考其它方法測得的劑量資料,例如受到中子照射后工作人員體內感生的24Na和38Cl,頭發和羊毛衫中的32P,或其它感生放射性核素的測量資料。此外,基于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的生物劑量計也是有價值的。 
    事故劑量估算的原則參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T151。

6 個人劑量計

6.1 基本性能要求
    a)應只對欲測的一種或幾種輻射響應,且其響應應不受諸如溫度、濕度、灰塵、風、光和磁場等環境因素,以及諸如電源電壓波動和頻率漲落等作業因素的重大影響。
    b)應具有能覆蓋監測范圍的寬量程。對于常規監測,量程上限一般應達1Sv;對于特殊監測,量程上限應達10Gy。
    c)監測Hp(10)時,對于常見的X或7射線,測量的能量范圍通常應寬至20keV~1.5MeV;對于那些可能產生高能γ或X射線的場合,能量上限應達9MeV。監測Hp(0.07)時,測量的能量范圍應寬至10keV~1.5MeV。
    d)應具有足夠高的靈敏度,或足夠低的探測下限。
    e)因能量響應和角響應共同引入的誤差應不大于30%(95%置信度,下同)。
    f)在一個監測周期內累積劑量的損失應不大于10%。
    g)應具有容易識別的標識和編碼。
    h)劑量計應具有足夠好的機械強度,且其大小、形狀、結構和重量應不得影響個人的工作。
6.2 佩帶要求
6.2.1 對于比較均勻的輻射場,當輻射主要來自前方時,劑量計應佩帶在人體軀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當輻射主要來自人體背面時,劑量計應佩帶在背部中間。
6.2.2 對于工作中穿戴鉛圍裙的場合(如醫院放射科),通常應藉佩帶在圍裙里面軀干上的劑量計估算工作人員的實際有效劑量。當受照劑量可能相當大時(如介入放射學操作),則還需在圍裙外面衣領上另外佩帶一個劑量計,以估算人體未被屏蔽部分的劑量。
    只有當受照劑量很小且個人監測僅是為了獲得劑量上限估計值時,劑量計才可佩帶在圍裙外面胸前位置。
6.2.3 對于短期工作和臨時進入放射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參觀人員和檢修人員等),應佩帶直讀式個人劑量計,并按規定記錄和保存他們的劑量資料。
6.2.4 當上級主管部門開展質量保證活動發放質量控制個人劑量計時,放射工作人員有義務按要求將其與常規監測的個人劑量計同時佩帶在同一位置。
6.3 校準
6.3.1 應使用合適的人體模型對個人劑量計進行校準。
6.3.2 應定期對個人劑量計進行校準。
6.3.3 校準用的標準源或參考輻射,其標定的發射率量值應能追溯到國家基準或國際標準。

7 劑量評價

7.1 實用量至防護量的轉換
7.1.1 輻射安全分析或劑量評價應依據吸收劑量研、當量劑量HT或有效劑量E等防護量。
7.1.2 在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中,由一系列測量直接得到的儀器響應進而經校準和計算獲得的個人劑量當量Hp(d)是實用量,為用于輻射安全評價,應將Hp(d)轉換為防護量。
7.1.3 轉換方法
    a)在γ或X輻射的監測實踐中,當人員的年受照劑量低于限值20mSv時,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得到的個人劑量當量Hp(l0),可以認為是既不低估也不過分高估的有效劑量值E。
    b)在年劑量監測結果超過當量劑量或有效劑量相應限值時,應進一步估算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的當量劑量HT和有效劑量值E。這時,可利用多個局部劑量計分區測得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的當量劑量HT,再按下式估算有效劑量E:

 

              ......................(1)

式中:
      E: 有效劑量,單位為毫希沃特(mSv);
      WT: 組織權重因子;
      HT: 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的當量劑量,單位為毫希沃特(mSv)。
7.2 劑量評價一般原則
7.2.1 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年受照劑量小于5mSv時,只需記錄個人監測的劑量結果。
7.2.2 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年受照劑量達到并超過5mSv時,除應記錄個人監測結果外,還應進一步進行調查。
7.2.3 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年受照劑量大于年限值20mSv時,除應記錄個人監測結果外,還應估算人員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的當量劑量;必要時,尚需估算人員的有效劑量,以進行安全評價,并查明原因,改進防護措施。
7.3 內、外照射并存條件下的劑量評價原則
7.3.1 任何放射工作人員,在正常情況下的職業照射水平應不超過以下限值:
    a)連續5年內年均有效劑量,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劑量,50mSv;
    c)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0mSv;
    d)四肢(手和腳)或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0mSv。
7.3.2 職業照射的總劑量,包括在規定期間內職業外照射引起的劑量,以及在同一期間內因攝入放射性核素所致內照射的待積劑量之和。計算待積劑量的期限,對成年人的攝入一般應為50年,對兒童的攝入應算至70歲。
7.3.3 應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來確定是否符合有效劑量的限值要求:
    a)按下式計算所得的年總有效劑量E不大于20mSv時,被認為不超過劑量限值:

 

         E=Hp(d)+∑ej,ing×Ij,ing+∑ej,inh×Ij,inh     …………………………(2)

 

    式中:
         Hp(d)——該年內貫穿輻射所致外照射個人劑量當量,單位為毫希沃特(mSv);
         ej,ing —工作人員單位食入量放射性核素j所致的待積有效劑量,單位為毫希沃特每貝克(mSv/Bq);
         Ij,ing —該年內工作人員的放射性核素j食入量,單位為貝可(Bq);
         ej,inh—工作人員單位吸入量放射性核素j所致的待積有效劑量,單位為毫希沃特每貝克(mSv/Bq);
         j,inh—該年內工作人員的放射性核素j吸入量,單位為貝可(Bq);
    b)滿足下式時被認為不超過劑量限值:

 

                   .............(2)

式中:

DL——有效劑量年限值,單位為毫希沃特(mSv);
ALIj,ing食入放射性核素j的年攝入量限值,單位為貝可(Bq);
ALIj,inh——吸入放射性核素j的年攝入量限值,單位為貝可(Bq);

8 質量保證

 

8.1 概述
8.1.1 質量保證是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將質量保證始終貫穿于從監測計劃制定到結果評價的全過程。
8.1.2 在制定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計劃時,必須同時制定質量保證計劃。制定質量保證計劃一般應考慮:
a)健全的個人監測和質量保證組織機構;
b)標準方法、標準器具、標準物質和參考輻射的應用與保持;
c)儀器、裝置的性能與質量,及其定期校準和經常維護;
d)監測過程中每一環節的質量控制措施;
e)監測結果的量值必須能溯源到國家基準并符合不確定度要求;
f)技術人員的選擇和培訓。
8.1.3 主管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的上級部門應:
a)對負責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單位的技術人員有計劃、較系統地進行有關外照射個人監測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訓,并對其考核合格后方允許上崗。。
b)制定和執行核查制度,檢查監測單位有無質量保證計劃,以及質量保證計劃的實施情況。
8.1.4 實施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的單位應:
a)設(配)置相應的質量保證管理機構或人員,并由其負責質量保證工作。
b)對接受外照射個人監測的職業受照人員經常進行有關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以及正確使用個人劑量計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8.1.5 除了質量保證管理人員外,監測過程中每一環節的所有人員都應重視和做好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8.2 個人劑量計的質量控制
8.2.1 人劑量計除應滿足本標準第6.1條的基本性能要求外,還應滿足國家標準規定的其它相應要求。
8.2.2 監測時應使用能提供本底資料的對照劑量計。
8.2.3 監測時應使用質量控制劑量計,以確保監測結果的準確可靠。
8.2.4 作為個人劑量計組成部分的探測器應:
a)具有良好的組織等效性,否則應配置合適的材料使之組織等效。
b)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重復性。
c)在每次監測實施前進行篩選,篩選合格后方可使用。
8.3 實驗室和劑量測量系統的質量控制
8.3.1 應制定和嚴格遵守實驗室劑量測量的標準操作規程。
8.3.2 應特別注意對劑量測量系統的質量控制:
a)劑量測量系統應穩定可靠。
b)應對劑量測量系統的每一設備編寫性能說明書和標準操作規程,并對其性能經常進行校驗和維護;設備使用時應嚴格遵守標準操作規程。
c)在每次劑量測量前后,應對劑量測量系統的校準值進行驗證,以保證測量系統的穩定和測量結果的可靠。
d)對劑量測量系統的最低探測水平至少每年應核準一次。
8.3.3 應盡量使用質量控制圖對測量進行質量控制。質量控制圖的上下警戒限和控制限,一般可取測量值的平均值加上與減去2倍和3倍標準偏差。
8.4 監測實施的質量保證
8.4.1 應制定和嚴格遵守劑量計發放、佩帶、運輸、回收和保存等每一環節的標準操作規程。
8.4.2 個人劑量計在非工作期間應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輻射的照射。
8.4.3 對從事開放型放射源的操作進行監測時,劑量計應加密封套,以防止放射性污染。
劑量計回收后應作放射性表面污染檢查,若發現污染應及時去污,并在劑量讀數記錄上加注說明其對測讀值的影響。
8.5 不確定度基本要求
8.5.1 在好的實驗室條件下,劑量測量的不確定度應優于10%。
8.5.2 對于現場測量:
a)當監測的劑量水平接近劑量限值時,對光子輻射其不確定度應不超過1.5倍因子,亦即監測值與真值應在-33%~+50%范圍內相符;對電子和能量未知的中子其不確定度的要求可允許更寬些。
b)當監測的劑量水平更低時,對任何輻射,可進一步放寬對不確定度的要求,直到不超過2倍因子,即監測值與真值應在-50%~+100%范圍內相符。
8.6 相互比對
8.6.1 主管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的上級部門,應定期或適時地組織監測實施單位實驗室間的外照射個人監測的相互比對。
8.6.2 負責外照射個人監測的單位,應積極參加國內、外實驗室間的相互比對,以發現本實驗室自己難以發現的誤差或問題,并應分析查明原因和采取校正措施。
8.7 數據處理
8.7.1 數據處理應使用適宜的統計學方法(如數據修約方法,均值及標準差計算和表示方法等),以盡量減少數據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和積累的計算誤差。
8.7.2 應注意測量數據有效數字的正確表示,數據有效數字的位數應恰當反映該測量值的準確度。
8.7.3 對異常數據的剔除必須謹慎,應在現場用復查的方法,或使用適宜的統計學方法剔除異常數據。
在剔除異常數據的同時,還應檢查和分析其產生原因,并記錄在案。

9 記錄、檔案和報告

9.1 記錄
9.1.1 一般要求
a)記錄應有利于操作管理,有利于放射衛生防護主管部門監管,有利于放射防護和醫學監護使用,有利于工作人員查詢。
b)記錄應包括監測計劃、預處理、測量、校準、個人監測結果、質量保證和評價方法等內容,有時可能還要包括工作場所監測的結果。
c)應清楚、扼要、準確地記錄自劑量計發放起至監測結果評價止的整個監測全過程中的每一操作情況。
d)應特別注意記錄重要的原始測量數據,以便將來劑量估算方法有變動時,可根據它們重新估算劑量。
e)應準許工作人員和醫學監護主管人員查詢職業照射記錄及有關資料。
9.1.2 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應記錄在統一的表格上。
a)職業照射的分類應參考附錄A(規范性附錄)中表A1的分類方法。
b)常規監測結果應按附錄A(規范性附錄)中表A的格式記錄。
c)工作人員因事故或應急受到的過量照射結果應按附錄A(規范性附錄)中表A3的格式進行記錄。
9.1.3 當工作人員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可疑時,應對其受照情況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附在其相應的個人監測記錄中。復查項目至少應包括:
a)監測日期;
b)異常情況概述;
c)輻射場復查結果;
d)復查結論;
e)復查人員簽名。
9.1.4 當劑量計丟失、損壞或因故得不到讀數時,應盡量確定其名義劑量,并將名義劑量及其確定方法記人監測記錄。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選擇以下方法之一確定名義劑量:
a)用同時間佩帶的即時劑量計記錄的即時劑量估算劑量;
b)用同時間場所監測的結果推算劑量;
c)用同一監測周期內從事相同工作的同事接受的平均劑量;
d)用工作人員前十二個月中受到的平均劑量;
e)用年管理限值的一個適當分數。
9.1.5 當工作人員的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小于MDL時,可記錄為1/2MDL
9.2 檔案
9.2.1 所有從事或涉及職業外照射工作的單位應:
a)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建立職業照射個人監測檔案,該檔案是職業衛生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格式參見附錄A(規范性附錄)中表A4;
b)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個人監測檔案;
c)在工作人員調換工作單位時向新用人單位提供工作人員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檔案的復制件;
d)在工作人員停止放射工作時與放射衛生防護主管部門或他們指定的部門協商,為保存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個人監測檔案作出安排。
9.2.2 職業照射個人監測檔案除了包括放射工作人員平時正常工作期間的個人劑量記錄外,還應包括其在異常情況(事故或應急)下受到的過量照射記錄。
9.2.3 在工作人員年滿75歲之前,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個人監測檔案應妥善保存;在工作人員停止放射工作后,其職業照射個人監測檔案至少也應保存30年。
9.2.4 主管個人監測的上級部門有權檢查和調閱基層放射工作單位的職業照射個人監測檔案。
9.3 報告
9.3.1 負責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的單位在完成一個監測周期的監測任務后,應將監測結果通知單及時送交被監測單位,通知單的格式參見附錄A(規范性附錄)中的表A5
9.3.2 負責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的各級(包括中央、省、地區)單位,應將負責范圍內本年度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的數據及時整理、匯總、計算和分析,以便掌握個人劑量和集體劑量的變化趨勢及其分布情況。
9.3.3 負責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的各級單位,應將本地區本年度的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最終結果按附錄A(規范性附錄)中表A6格式填好后按規定逐級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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